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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1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 2676 号),为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城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第 9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县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并实施阶梯价格。
 
根据要求,阶梯水量及价格如下:
居民用户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逐档递增,按档计收。
第一阶梯年用水量不超过 180(含)立方米,基本水价为每立方米 2.00 元;
第二阶梯年用水量 180-360(含)立方米,基本水价为每立方米3.00元;
第三阶梯年用水量为 360 立方米以上,基本水价为每立方米6.00 元。
对持有《平阴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基本水价不进行调整,每立方米仍执行1.80元。
多人口家庭用水的普通用户,每户按 4 口人计,超过 4 人的,每增加 1人,每月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 3 立方米,全年增加 36 立方米。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认定。
请各用户关注自家水量,凡超过4人的,请尽快向自来水公司客服中心提供证明。
办公地点:平阴县政务服务大厅(茂昌银座大厦D座6楼自来水公司服务窗口);
 
营业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周末及国家法定假日正常工作);

联系电话:0531—878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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